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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阚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649号

被告人阚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9许,被告人阚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广场**大酒店附近,盗走被害人马某某一辆小刀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88元)。

2020年7月19日20许,被告人阚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广场**大酒店附近,盗走被害人夏某某一辆立马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54元)。

2020年7月20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阚某某,在其住处楼下查获涉案车辆,发还被害人马某某、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合格证、购买单据;2.被害人马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阚某某的供述;

4.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6.价格鉴定意见;

7.现场监控及读盘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检察官助理:许兰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阚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8574****)。

2.案卷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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