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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阚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阚某某,男,31岁,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9********,汉族,中专文化,非**或者政协委员,青州市**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青州市**镇**村**号,现住址青州市**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因寻衅滋事被青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6时30分左右,被告人阚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州市海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09国道路口时,被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阚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2.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档案、办案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绵智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阚某某现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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