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969号
被告人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6********,汉族,群众,大专文化,安徽**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3时20分左右,被告人阚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合肥市经开区周庄厨房出发,行经莲花路、宿松路、龙川路、马鞍山路高架桥、裕溪路高架桥,后沿上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淝河上跨桥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后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书。
4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7505****)。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贰张,补充材料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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