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阚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阚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14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沿东海县青湖镇青新村通往镇驻地的南北水泥路由北向南么驶至青湖中学西侧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阚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林方
附:1.被告人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360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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