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阚某某于2017年购置打印机、激光雕刻机、塑封机、扫描仪、空白印章及43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工具,在租住的四季风情1栋2门1402号房屋内,伪造“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国家机关印章、“天津医科大学”、“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门诊现金收费(22)”、“天津市建筑业协会”、“哈尔滨工业大学”、“河北农业大学”、“西南大学”七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后阚某某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证言;
2.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公章印模、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3.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5.被告人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阚某某系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伟英
检察官助理:崔晏玮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2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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