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阚某某驾驶鲁******轿车在沂南县到河东区行驶期间,容留杨某某在其车内吸食冰毒。
2、2020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阚某某驾驶鲁******轿车在沂南县到河东区行驶期间,容留杨某某在其车内吸食冰毒。
3、2020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阚某某驾驶鲁******轿车在沂南县到河东区行驶期间,容留杨某某在其车内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磊
检察官助理:李相宝
附:
1.被告人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62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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