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阚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4********,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村**号。2001年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8年7月4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阚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三村集市中,扒窃被害人张某某的华为牌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350元。被告人阚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阚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阚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江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阚某某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