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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阙某某徇私枉法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77********,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现任湖南省常德市**局武陵分局河派出所副所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7月5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6月27日,常德市黑社会性质组织“康氏集团”头目之一黄某某(外号:“向儿”)指使手下张某某(外号小军)、侯某某(外号小虎)、胡某某(外号东东)、赵某某(外号弟弟)、陈某某等人在常德市怡景花苑小区门口用来福枪击伤陆伟,致使某某左腿高位截肢,后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严重伤残。

2005年6月28日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城北派出所对陆某某被枪击案立案侦查,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侦大队指派该队民警即被告人阙某某到城北派出所指导侦查此案。2005年7月12日城北派出所向武陵分局报请对黄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进行网上通缉追逃,2005年7月26日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对黄某某予以网上通缉。2005年11月15日至21日张某某、候某某、赵某某、胡某某陆续到城北派出所投案自首,阙某某为主讯问了四人,并制作了讯问笔录,讯问及笔录中均未提及黄某某(向儿)涉案。2005年12月13日黄某某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撤销网上通缉追逃,阙某某办理了撤销网上追逃手续。2006年3月20日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侦大队对陆某某被伤害一案侦查终结,并对张某某、陈某某、候某某、赵某某、胡某某、梁某某等人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6年6月13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认定张某某、候某某、胡某某、赵某某自首的法定从轻判处情节,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刑事处罚判决。

陆某某被枪击案发生后不久,黄某某为了撇清与陆某某被伤害一案的关系,逃避法律打击,在外逃期间委托“康氏集团”成员李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等人通过李某某等人找到时任常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打黑除恶”督导员的袁某某(另案处理),请其帮忙想办法减轻作案人的刑事处罚,以及撇清黄某某与陆某某被伤害案的关系,以达到逃避法律打击目的。袁怡军在明知黄某某有重大涉案嫌疑的情况下,告知李某某、李某某通过黄某某手下张某某、候某某等人虚假投案自首隐瞒黄某某指使作案事实的方式。并于2005年8月份左右,介绍陆某某被伤害案的承办人即被告人阙某某与“康氏集团”成员李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等人认识,并要求阙某某为康氏集团的作案人员提供帮助,达到减轻或避免刑事处罚目的,阙某某予以接受。后被告人阙某某在办理陆伟被故意伤害案的过程中,明知黄某某在陆伟被伤害案中有重大作案嫌疑,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陆某某被伤害案的主谋不予深挖犯罪,对收缴涉案枪支来源不予彻查,纵容黄某某的手下张某某、侯某某、胡某某、赵某某等人采取隐瞒黄某某指使犯罪事实的方式虚假投案自首的行为,对黄某某投案讯问后,帮其办理了撤销网上通缉追逃的手续,致使黄某某逃避了刑事责任追究。在案件侦查期间,被告人阙某某多次接受“康氏集团”成员李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请吃和娱乐活动,并收受了李某某等人的烟和现金人民币3000元等财物。被告人阙某某的徇私枉法行为直接导致黄某某逃避了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致其在2006年至2018年期间,不断壮大其领导的“康氏集团”黑恶势力团伙,组织并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公务员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追逃管理工作记录本、在逃人员撤销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阙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利用职务的便利徇私枉法,包庇有罪的人逃避刑事打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萃

检察官助理:李俊鹏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阙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和光盘五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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