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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阙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阙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3月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7日上午,涟源市**镇**村村民阙某乙在自己家中与找其讨要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本市龙塘镇双河村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丙父子三人发生争执,阙某乙打了龙某甲一耳光,引发龙某甲父子三人与阙某乙一家打架,在此过程中,阙某乙的儿子即被告人阙某甲用烟灰缸将龙某乙右手砸伤。经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龙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3月5日,被告人阙某甲与龙某乙达成调解协议,由阙某甲一次性赔偿龙某乙医药费等费用共38000元(含交通事故赔偿款4000元在内),龙某乙出具了对阙某甲的谅解书。

2018年3月5日,被告人阙某甲被涟源市公安局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欠条等书证;2.证人龙某甲、龙某丙、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建庄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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