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阙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住福建省上杭县**乡**村**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17日,被告人阙某甲在没有建筑钢结构厂房资质的情况下,和枣阳人陈某某一起与被害人马某某签订了襄樊楚天**饲料有限公司车间钢结构工程的承包合同。后阙某甲称钢材料价格上涨,需提前预支购货款。同月27日,马某某预付了15万元工程款,其中交给阙某甲12万元现金支票,交给陈某某3万元现金。阙某甲收到12万元现金支票后携款潜逃并失联。
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将被告人阙某甲抓获。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阙某甲的家属退还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凭条、楚天**饲料公司饲料车间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施某某、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红雨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阙某甲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