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 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4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阙某某在北流市城区对被害人罗某某谎称,其(阙某某)可以与罗某某合伙承包联通5G改造工程,取得罗某某信任后,阙某某便以承包工程需要购买设备、请客吃饭、送礼、缴纳税费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了被害人罗某某共计213320元人民币,所得赃款已花光。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述:罗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供述:阙某某的供述;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4、银行转账记录;5、书证: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阙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猛
检察官助理:关梅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阙某某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卷宗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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