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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阙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阙某某在手机游戏“倩女幽魂”中发布售卖打折游戏币的虚假信息,吸引受害人杨某某加其微信和QQ为好友联系购买,随后阙某某以激活账号和充值游戏币等为由,骗得杨某某通过微信和QQ向其转账共2720元,同时发给杨某某一个OPPO手机系统账户让其登录,杨某某登录后,阙某某将杨某某的手机锁定并清除数据,之后阙某某以解锁手机为由继续向杨某某索要钱款,并通过QQ向杨某某发送了自己的银行卡号,被杨某某拒绝。

2.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阙某某在手机游戏“倩女幽魂”中发布帮忙充值游戏点卡的虚假信息,随后添加了受害人陈某某支付宝为好友,并让陈某某向其提供的华夏银行卡转账288元以充值游戏币,其收到钱后并未给陈某某充值。

3.2020年6月7日,被告人阙某某向其手机游戏“倩女幽魂”中的游戏好友受害人吴某某提出试玩其账号,随后阙某某添加了吴某某微信好友,吴某某便将其华为手机登录账号(游戏登录账号相同)发给了阙某某,阙某某登录该账号后修改了登录密码,并以此向吴某某索要钱款,之后吴某某通过支付宝绑定银行卡向阙某某的银行账户陆续转账共388元。

4.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阙某某在其之前盗取的“倩女幽魂”游戏账号中联系该账号的游戏好友,提出要帮对方充值。钱某某信以为真,分三次在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幢**单元**室家中向阙某某提供的三个银行账户转账共576元。阙某某收到钱后并未给钱某某充值,并继续向钱某某索要360元以归还账号,被钱某某拒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账户交易流水、QQ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卡流水及明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被告人证明书、户籍信息;

2.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阙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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