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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阙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19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醴陵市**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6日被醴陵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阙某某伙同巫某某(在逃)驾驶微型厢式货车来到醴陵市**村委会对面山上被害人刘某某的**园林公司土坪内,将土坪内堆放的约1.5吨硅石景观石偷走并运至醴陵**附近阙某某的无名沙场内。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阙某某伙同洪某某(已另案处理)来到醴陵市**村委会对面山上被害人刘某某的**园林公司土坪内,二人使用面包车将约1.5吨硅石景观石偷走并运至醴陵**附近阙某某的无名沙场内。当日两人再次去盗窃景观石时被发现。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阙某某的沙场内扣押了其盗窃的硅石景观石共计3.12吨。经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硅石景观石市场价格为1500元每吨,被盗景观石的总价格为4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营业执照、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易某某、罗某某、黄某某、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阙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阙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丽

                                    检察官助理颜伟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阙某某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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