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91985********,汉族,务工,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阙某某在漳州市龙某某荣昌花园小区内,盗窃他人电动车6辆,数额共计12510元(人民币,下同),并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以每辆250元的价格销赃给洪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共计15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阙某某到荣昌花园B座3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一辆车牌为龙海****的立马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733元。
2.2019年10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阙某某到荣昌花园D幢楼下,盗走被害人林某某一辆车牌为芗城****的立马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829元。
3.2019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阙某某到荣昌花园B座1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颜某某一辆车牌为芗城****的珠江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587元。
4.2020年5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阙某某到荣昌花园B座1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许某某一辆车牌为龙海****的都宝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247元。
5.2020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阙某某到荣昌花园B座1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许某某一辆车牌为龙海****的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328元。
6.2020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阙某某到荣昌花园B座1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辆车牌为龙文****的亿坤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786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阙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龙江花园5幢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非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等5人的陈述;4.被告人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龙某某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6.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徐志文
检察官助理:许林彬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阙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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