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90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罗肚圹队001号,现住福安市****路(具体门牌不详)。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6月2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阙某某与陈某甲等人路过福安市****歌厅的包厢门口通道时,陈某甲的手碰到李某某的臀部随后向其道歉,双方发生争执。李某某朋友郑某甲、郑某乙上前参与推搡,被告人阙某某朝郑某乙打一拳,并抱住郑某乙腰部向后拉致其摔倒在地、右手撑地受伤。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乙的伤情系右腕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阙某某于当日被传唤到案。2020年8月7日阙某某赔偿郑某乙人民币3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辩认笔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郑某甲、林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郑某乙陈述;
5.被告人阙某某供述与辩解;
6.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书;
7.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示意图等;
8.视听资料: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视频资料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光盘说明、视频辩认笔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阙小东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幼清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阙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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