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阙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本田小轿车搭乘吸毒人员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到涟源市石马山镇青烟村金杉生态农庄附近,在该车上与三人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9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阙某某在涟源市石马山镇石桥村一处废弃民宅内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吴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阙某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望
附:
1.被告人阙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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