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532号
被告人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241971********,文化程度高中,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1日21时27分,被告人阙某某醉酒 (经鉴定,阙某某血液中验出乙醇含量221.66mg/100ml)驾驶一辆粤S2****号牌小轿车途经S120线东莞市企石镇新南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查车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被告人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阙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卫东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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