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200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区**楼**号房间。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贵阳市南明区飞机坝附近介绍卖淫嫖娼的喊客拉客人员合作,介绍女朋友朱某某在该区域卖淫。阙某某在介绍朱某某卖淫过程中,负责为朱某某望风放哨,收取、保管、分配嫖资,接听揽客人员电话等事宜。2019年10月1日,朱某某通过自测得知自身已经怀孕并将该情况告知阙某某,阙某某在明知朱某某系怀孕人员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介绍朱某某为他人提供性服务。2019年11月5日1时许,一名男性卖淫嫖娼喊客人员(在逃)在贵阳市南明区八达巷20号4单元3楼3号民房介绍陈某某、刘某某嫖娼,双方达成交易后,该男子联系阙某某带朱某某到该处提供性服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接处警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指认照片、转账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贵阳市南明区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超声检查报告单、随案移送清单。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朱某某证言。
3.被告人阙某某供述。
4.扣押、辨认、犯罪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介绍怀孕妇女朱某某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修钢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散卷一页。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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