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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阙某某、吴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涟源市******组。因涉嫌诈骗罪, 2020年8月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 2020年7月1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阙某某与陈某某(已判决)租住了冷水江市耐火厂家属楼13栋401、402户,组织梁某甲、梁某乙、苏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学习诈骗话术通过微信骗取他人钱财,阙某某与梁某乙等人约定基本月工资人民币2000元,另按骗取金额的10%获得提成。阙某某与陈某某提供诈骗用的电脑、手机、微信号等作案工具及作案场所、吃住等,并负责传授诈骗技巧,梁某甲、苏某某、李某某等主要负责在微信上伪装成一名24岁的年轻女性与被害人聊天,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便将微信号交予阙某某,由阙某某以女孩过生日为由向被害人骗取钱财:一、陈某某使用微信昵称“柠檬不萌”、微信帐号hb53kj的微信号,骗取崔某某人民币3668元、冯某某人民币520元、陈某某人民币88.88元、张某某人民币99.99元;二、梁某甲使用微信昵称“丫头”、微信帐号yh96gt的微信号,骗取董某某人民币3668元、李某某人民币3668元;三、梁某乙使用微信昵称“可爱的小丫头”、微信帐号jhu537te的微信号,骗取芮某某人民币7012元、杨某某人民币99.99元;四、苏某某使用微信昵称“阳光女孩”、微信帐号yug849g的微信号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327.14元、朱某某人民币88.8元、解某某人民币3.66元、万某某人民币8.88元、马某某人民币18.88元、杨某某人民币520元,使用微信昵称“阳光女孩”、微信帐号wxidt11bnt1bfar822的微信号骗取李某某人民币520元、王某某人民币1184.54元、毛某某人民币7012元、陈某某人民币1040元、陶某某人民币3668元、王某某人民币520元、孙某某人民币520元、谢某甲人民币520元、袁某某人民币1040元、李某某人民币1053.14元、谢某乙人民币3681.14元、杨某某人民币1040元。五、李某某使用微信昵称“梦想”、微信帐号bgf54fs的微信号骗取封某某人民币7012元、何某某人民币1040元、吴某某人民币1040元、单某某人民币520元、朱某某人民币5.2元、陈某某人民币5.2元、吕某某人民币74.97元、杨某某人民币66元、李某某人民币520元。以上骗取数额共计人民币52874.41元。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阙某某纠集被告人吴某某以及李素云(另案)采取同样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吴某某明知阙某某以女性的微信从事诈骗犯罪活动,仍帮阙某某用来诈骗的微信发朋友圈、帮阙某某用来诈骗的微信加不同男性微信好友,且为阙某某提供场所、电脑、银行卡用来诈骗。一、2020年5月15日至5月29日,阙某某与微信号wxid-fntlwmcxjsfj22、备注为施梓榕4的聊天,分两次分别骗取施某某520元和1314元,共计1834元。二、2020年5月15日至5月29日,阙某某用夕阳无限好的微信与微信号阿牛哥,备注为陈某某的聊天,骗取陈某某1000余元钱。以上骗取数额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

2020年7月15日晚上,被告人阙某某和被告人吴某某正在涟源市六亩塘镇蒎冲村吴某某家进行电信诈骗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阙某某的家属代表阙某某退还赃款20000元到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事电话诈骗的手机、电脑;2.阙某某手机上夕阳无限好的微信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截图及转帐记录、交易明细、微信手机照片、帐本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身份信息详情;3.同案人陈某某、梁某甲、梁某乙、苏某某的判决书;4. 被告人阙某某、吴某某以及同案人陈某某、梁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从事诈骗场所的现场指认及被害人的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阙某某、吴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冒充女性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冒充女性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阙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均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还应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治中

检察官助理:张雷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阙某某、吴某某均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附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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