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福建省永定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乡**村**组**号。2011年4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2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4月2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阙某某出境前往老挝境内,参加到一跨境电信诈骗团伙中。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阙某某在老挝伙同“老徐”、“老表”等人(均身份不明,在逃),通过“陌陌”、微信等社交工具找到被害人徐某某(女),其虚构“成功男士”身份,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信任,引诱被害人在该团伙搭建的名为“盼海娱乐投资APP”的虚假平台上进行投资,后被害人徐某某在新都区御城小区的家中先后向该平台充值转账49.5万元;至2019年8月31日,被害人徐某某因该平台无法提现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阙某某离开该诈骗团伙,从昆明机场入境返回国内。
2019年11月13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上路48号阙某某的暂住地内将被告人阙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出入境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伙同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诈骗,金额达49.5万元,系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阙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强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阙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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