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阙某某(曾用名陈爱珍),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镇**村**号。2017年11月17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二次退回漳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6月12日漳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20日,被告人阙某某父亲陈某某、丈夫李某甲与漳平市永福镇企业管理中心签订合同,陈某某和李某甲向漳平市永福镇企业管理中心租赁漳平市永福镇**村***号房间及空地,租赁后由被告人阙某某管理和使用。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阙某某与代某某、江某某等人约定,被告人阙某某提供场所给代某某、江某某等人卖淫,并按嫖资100元的30%的抽取费用,在该租赁房内,容留代某某卖淫7次、江某某卖淫6次,从中抽头获利390元。2019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阙某某容留代某某与林某某、江某某与李某乙在该租赁房内卖淫嫖娼时,被漳平市公安局当场查获。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阙某某自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和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代某某、林某某、李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明知江某某、代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仍为她们卖淫提供场所,容留她们2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阙某某在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佳旺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阙某某现羁押在龙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数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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