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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阔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阔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6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霞浦县**街道**村**号,现住霞浦县**街道**村**街**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阔某某在福鼎市**镇汽车站附近雇乘被害人张某某的摩托车时相互认识。阔某某利用购买土鸡和张某某分食、想租房子等为由和张某某加深接触并骗取张某某信任,当晚张某某留宿阔某某住在**镇**村**号家中。留宿期间,阔某某谎称其曾向一英国人习得“白纸变钱”的法术,能用一张面值百元人民币,复制出三张同等面值人民币。次日9时许,阔某某采用暗中调包的方式,用三张面值百元人民币替换三张白纸,来表演“白纸变钱”法术,让张某某信以为真。事后,张某某将自己的23300元交给阔某某变钱,阔某某要求张某某跪拜起誓不将此事外传,其趁张某某跪拜时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冥币的黑色塑料袋予以调包,后将调包后装有冥币的黑色塑料袋交还给张某某,并让其放入行李箱。后阔某某编造需要购买“变钱”的特殊纸张为由,让张某某驾驶摩托车送其到在福鼎市区**附近。接着以需给卖纸人孙子红包、买烟等事由,向张某某索要1100元,后趁机逃离。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阔某某在霞浦县**街道**村**街路段被抓获。案发后,阔某某家属代为赔偿损失钱款244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张某某提供的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阔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调包”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振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妻子江某某联系方式:1301589****)。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壹册、光盘壹张、证据材料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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