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阎某甲,曾用名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8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阎某甲在其租住的广西合浦县**镇**林场**部**楼**栋**单元**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潘某某、庞某某、某某甲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4月22日10时10分许,合浦县公安局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被告人阎某甲及吸毒人员潘某某、庞某某、某某甲,现场缴获吸毒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收缴物品清单等;2. 人员基本信息、抓获证明等;3.证人某某甲、潘某某、庞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阎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阎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阎某甲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