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公诉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121970********,汉族,本科文化,住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东史某某小区5号楼东一单元501(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镇**村**街**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8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9年1月16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1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鼎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5日,法定代表人阎某某,公司注册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5号2号楼22层01号,2010年公司搬至郑州市农业路国企中心B座5楼东户办公。该公司成立以来,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熟人介绍熟人、打电话推销等方式,以项目投资为由向某某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以郑州凯隆塑业有限公司、河南京开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方,河南鼎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同出资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河南鼎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某某为非法吸收资金实际控制人,将所吸收资金用于其承包的工程项目、公司运营,直至资金链断裂不能兑付。经审计,鼎立公司自2009年9月至2018年11月共吸收公众存款14250000.00元,报案材料涉及人数30人。已兑付金额为3296504.00元(已兑付本金和利息),未兑付金额为109534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阎某某的供述;2、证人高某甲、高某乙、牛某某、范兴海等人的证言;3、审计报告;4、到案经过、受案经过、工商档案材料、客户登记表、交易明细、借据、借款合同、担保函、还款计划书、联合出资协议、转款凭证、施工项目承包合同、查封扣押手续、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某某公众吸收资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小帅
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阎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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