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商用车辆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行政经理兼总裁助理,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31日,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与22日至2019年10月6日,自2019年12月1日至15日,自2020年2月15日至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阎某某于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担任**商务车辆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助理及行政经理职务。总裁助理的职责包括负责总裁的行程、协助召开会议等,行政经理的职务包括选择供应商为公司提供服务,订票订酒店、报销等。阎某某任职期间,选择北京**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北京***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等供应商负责代订机票酒店、垫付款等业务。
一、2012至2013年间,被告人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航空为自己的丈夫、父母、亲属、朋友等订酒店和机票,再通过删除订票明细中家人朋友的条目并调高部分同事出行的机票价格来平账的方式向**公司财务部门报账。经审计,阎某某通过此种方式侵占**公司31万余元。
二、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阎某某代表**公司与***签订商务服务代理合同,服务内容包括垫付款项、酒店预订、商务租车等。在此期间通过***订机票酒店、让***为**垫付费用,所有项目一直未向**报账,其中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个人旅行、家人朋友出行订机票及酒店,侵占公司64万余元。后***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公司按照判决内容支付相应机票酒店及垫付款等费用。
被告人阎某某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营业执照、阎某某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朝阳区法院判决、谈话记录、**公司记账凭证、**航空订票明细、***诉**民事证据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东易君安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等;6.其他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 珺
王珑瑛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阎某某现在户籍地取保候审。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侦查卷宗二十九册、散材料一袋(含光盘)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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