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96********,中专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2019年12月23日因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4时许,被告人阎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园大院内,采取拉门入室的手段,进入二楼员工宿舍,将王某某放在枕边的一部vivo-nes-3s手机及现金人民币400元盗走。经价格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820元。被告人阎某某盗窃现金及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信息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3.勘验笔录:盗窃作案现场的勘验笔录;4.辨认笔录:被告人阎某某对盗窃作案地点的辨认;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宝东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