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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阎某某涉嫌失火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8〕155号

被告人阎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963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街**号**单元**室,因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又因案情复杂,本院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4日,被告人阎某甲和其家人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小东山祖坟地上坟,阎某甲在燃放鞭炮、礼炮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瓦房店市众成林业规划设计院现场勘察,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63.1716公顷,其中**镇林地(宜林荒山荒地)15.2471公顷,**乡有林地22.5847公顷,宜林荒山荒地21.0423公顷,非林地4.2975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表、现场照片;2.证人孙某某、王某乙、阎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报告、侦查实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甲过失导致发生火灾,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文建
代理检察员:  赵  迪

2018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四册、单页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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