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街**巷**号。1998年11月1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万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9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万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10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万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万全区孔家庄镇全兴路气象后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97mg/100ml;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阎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一张、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虹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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