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71********,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太原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现住:小店区**乡**村**号**,无业。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阎某某酒后驾驶晋A****7号黑色海马牌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旧太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使用酒精呼吸测试仪对其测试,测试结果为147.1mg/100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8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滑晓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小店区**乡**村**号**,联系电话:1354633****。

2.本案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