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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阎某某介绍卖淫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现住怀来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阎某某通过微信与组织卖淫的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双方约定由阎某某向王某某介绍嫖客后可得提成。同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阎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介绍嫖客范某某,并按照王某某的指引将范某某送至王某某在怀来县华祥城小区的卖淫窝点内进行嫖娼,被告人阎某某从中赚取20元提成。

2.2019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阎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介绍嫖客田某某,并按照王某某的指引将田某某送至王某某在怀来县龙道小区的卖淫窝点内挑选卖淫女。后被告人阎某某将田某某和卖淫女唐某某送至怀来县林业局家属院小区田某某家中进行卖淫嫖娼,阎某某从中赚取170元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说明;

2、​ 怀来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3、​ 证人范某某、田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阎某某的供述;

5、​ 工作说明;

6、​ 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截图、照片说明; 

7、​ 行政处罚决定书

8、​ 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来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宋雪婧

书记员:李  冉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取保候审决定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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