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8〕674号
被告人阎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9********,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号**号,现住北辰区**镇**园**。2018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9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23日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7月开始,被告人阎某虚构向博民快易贷投资赚取利息的事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投资,因被害人陈某某没有现金,被告人阎某遂让被害人陈某某用信用卡套现,后由被告人阎某在其家中(北辰区**镇**园**)通过刷POS机操作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两张信用卡套现共计122000元,其中被害人陈某某将其中10万元交给被告人阎某用于前述投资。而后被告人阎某将该10万元分两笔(5万元/笔)投资富晟金服产品,并按照之前与被害人陈某某的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其在分次支付给被害人陈某某7至12月利息共计5250元后,谎称投资失败其被名叫“杨阳”工作人员所骗,并编造其在日本、正在寻找“杨阳”等理由故意拖延被害人陈某某索要投资款。期间,被告人阎某分别在2017年10月20日、2018年2月8日将前述骗取的投资款从其所投资的公司赎回,共计90611.77元,后将该钱款挥霍。
2018年6月5日,被告人阎某系被被害人陈某某扭送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阎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阎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向博民快易贷投资赚取利息的事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透支信用卡中钱款进行投资,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阎某拒不认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孙跃文
2018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阎某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2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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