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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闻某甲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闻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辽宁省鞍山市人,身份证号2103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即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甲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闻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闻某甲认为其在网上以32000元购买的股份被骗,因购买股份时签订的合同写明购买的股份系用于阳朔县“遇见刘三姐”剧场的投资,为泄愤其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1月10日共三次通过打阳朔县公安局报警电话或编辑、发送短信给出警人员的方式称在阳朔县“遇见刘三姐”剧场内放置了炸弹并要引爆炸弹,导致阳朔县公安局启动应急预案,指派阳朔镇派出所、刑事侦查大队,警犬中队、治安大队等警力对人群进行疏散并封锁现场,并调集消防卫生等相关力量做好应急准备,在处警过程中共调集警力60余人次,调集警用车辆10余辆。经排查,并未在阳朔“遇见刘三姐”剧场内发现爆炸品。

另查明: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闻某甲接阳朔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大陆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莫某某、某某乙的的证言;3、被告人闻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闻某甲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机关动用大量警力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闻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玥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闻某甲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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