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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闻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闻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69********,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龙陵县人,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组**号,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会丛岗移民搬迁点。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3月18日本院退回龙陵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龙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又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闻某甲在其位于龙陵县**镇**村**村组移民搬迁点的住宅,与其大哥闻某乙因平时有积怨而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闻某甲便从院场拿得一个小木制方凳砸向闻某乙,致使闻某乙左眼受伤后盲目。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闻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提取、扣押等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甲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重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某甲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闻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磊

检察员:尤娟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闻某甲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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