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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闻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诉刑诉〔2014〕114号

被告人闻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江西省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奉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凌某某(已判决)伙同舒某某(已判决)雇请他人,在奉新县**镇**村**组罗来荆的“**”山场砍伐南方红豆杉四株,制成原木后以一万二千元(每立方米一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闻某某。2012年11月,凌某某伙同舒某某雇请他人,在**镇**村**组杨家寿的“**”山场,砍伐南方红豆杉两株,制成原木后以八千五百元(每立方米一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闻某某。后二人又雇请老杨在凌某某自家的“香竹坳”山场砍伐南方红豆杉一株,制成原木后以四千元(每立方米一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闻某某。当月,被告人闻某某将收购的南方红豆杉原木,以三万五千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一姚姓福建人。经鉴定,涉案的七株树木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立木蓄积合计7.339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闻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芬

2014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闻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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