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闻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街**号,捕前住**镇**街**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份期间,闻某某先后三次驾驶其黄色奇瑞牌轿车在赤城县赤城镇北仓街与长富街交叉口使用钳子将被害人杨某某厢式货车电瓶螺丝拧开窃得电瓶一块;在南山沟与外环路路口的空地上使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奇瑞轿车电瓶一块、被害人乔某某红色面包车内充气泵一个、千斤顶一个、汽油8升;在永泰小区二期北门外环路南侧使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欧曼翻斗车电瓶一块,后又到北侧窃得被害人姚某某欧曼车上电瓶一块。经赤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4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机动车及钥匙、电动车钥匙、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
2.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见证人情况说明;
3.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姚某某、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赤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赤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指认照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牛 帅
检察员:韩桂亮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闻某某现被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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