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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闻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闻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路**巷**号。被告人闻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0月29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闻某某于2020年3月期间,至苏州市相城区、吴江区先后实施盗窃3次,窃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053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闻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上午,至苏州市吴江区**镇**大道**股份有限公司北门外,采用直接推走方式,窃得被害人何某某停放于此的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爱的牌电动车1辆。

2.被告人闻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晚上,至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纺织厂宿舍楼下,采用直接推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单某某停放于此的价值人民币1108元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后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销赃给沈某甲。

3.被告人闻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至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门口附近,采用直接推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冯某某停放于此的价值人民币1845元的锡宝牌电动车1辆。

被告人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查获上述三辆被盗电动车,并已分别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闻某某退还沈某甲人民币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爱的牌、爱玛牌、锡宝牌电动车各1辆(均系照片);

2.销赃转账记录、爱的牌及锡宝牌电动车购买凭据、收条等书证;

3.证人沈某乙、沈某甲、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某、单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于2020年11月9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闻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雨佳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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