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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闻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327号

被告人闻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群众,务工。户籍地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现住**村,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5时许,被告人闻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网友林某某的出租房借宿期间,趁林某某熟睡之机,窃取黑色**麦芒7手机一部、粉红色****牌X7手机一部、白色****牌K3型手机一部及银色**小新14青春版笔记本电脑一台,共计价值4300元。案发后,赃物已变卖自肥,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闻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涛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闻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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