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闻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1455号

被告人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村**栋**单元**室。2020年6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26日,被告人闻某某伙同牛某某(已判刑),在明知他人借用各自银行卡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卡号62122613050********)及牛某某名下的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卡号62170016700********)提供给他人,致使包括被害人王某某被骗的部分钱款6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在内的合计250000余元不法资金通过上述银行卡被转移,其和牛某某从中分别非法获利400元和800元。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已被挽回。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闻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涉案人员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赔款收据等证据主要证实,其在网购口罩的过程中,被骗20000元,案发后,其损失已被挽回的情况。

2.同案犯牛某某的证言、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主要证实,被告人闻某某让其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转移来历不明的资金,并从中获利的情况。

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刑初1150号《刑事判决事》证实,同案犯牛某某因本案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相关《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5.被告人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闻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静

检察官助理:蔡莹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闻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