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1********,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 被告人闻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通过郑某某介绍相互认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二人因感情不和闹矛盾并于2019年12月26日分手。2020年1月2日晚上,闻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并以发张某某裸照为要挟要求张某某与其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张某某被迫答应在郑某某家附近和闻某某见面。2020年1月3日上午9时许,闻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在贵溪市**镇**村**店附近找到张某某,强行将张某某推上面包车并驾车带张某某至贵溪市**镇**村**组偏僻树林的山顶上。在面包车内,闻某某提出与其发生性关系,张某某以其处于月经期为由拒绝;闻某某褪下张某某的裤子后,遂要求张某某要么为其口交,要么为其手淫,张某某无奈答应为其手淫;数分钟后,闻某某下车小便并用矿泉水清洗下身,张某某趁机溜出车门并逃至山脚农户李某某家中躲藏,并在李某某家人的帮助下报了警;闻某某发现张某某逃走后,恼羞成怒,立即驱车追寻,并不停发微信催张某某返回车内,威胁称如不返回将把她的裸照发给她的亲戚、朋友和家人传看;后闻某某见张某某对他发送的信息不予理会,便将她的裸照发给了她的前男友胡某某。
当日下午,被告人闻某某到贵溪市公安局**派出所打听消息时被该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闻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伏胜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闻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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