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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闻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闻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乡**村**号,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被德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闻某某驾驶其父的赣G****别克车和吴某某、徐某某到共青城找人买到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闻某某在车内和吴某某、徐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闻某某驾驶其父的赣G****别克车和徐某某、罗某某在德安县城找绰号“李某某”的男子买到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闻某某将车停到缤纷停车场,被告人闻某某、徐某某、罗某某在车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3、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闻某某驾驶其父的赣G****别克车和罗某某、徐某某到德安县**乡**水库找绰号“老某某”的男子买到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闻某某在车内和吴某某、罗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4、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闻某某再次驾驶其父的赣G****别克车和罗某某、徐某某到德安县**乡**水库找绰号“老某某”的男子买到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闻某某在车内和吴某某、罗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闻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闻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世群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闻某某现羁押在德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换押证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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