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闻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闻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7********,满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现住**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1:50左右,被告人闻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吉CR*****的黑色吉利金刚轿车拉着其妻子赵某某从双辽市柳条乡大白村往红旗街白菜村瓜地行驶,在长双公路s上与张某某驾驶的一辆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闻某某和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闻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6.3mg/100ml。事故双方就该事故已达成和解,赵某某的左手外伤疤痕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公民户籍信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等;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恒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双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电子数据:闻某某抽血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蕊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