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闻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街道**村**号**号,现住址云南省勐腊县**道**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4月24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闻某某驾驶云******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曼邦线由勐腊往勐捧方向超速行驶。同日16时27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曼邦线K24+0M处时,与正在停车让行的由被害人蒋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并碾压致被害人蒋某某当场死亡。
经勐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闻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蒋某某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云******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8km/h。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闻某某现住云南省勐腊县龙茵隧道旁简易房,联系电话1580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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