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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闻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现住沈阳市浑南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7时45分,被告人闻某某驾驶辽AP****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京哈高速公路(万家至毛家店路段)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公里加**米处时,因冰雪路面行车、未确保安全驾驶,与高速公路中央护栏接触碰撞,致乘车人闻某甲、闻某乙被甩出车外,闻某甲当场死亡、闻某乙受伤。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高速公路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闻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闻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犯罪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和解书、谅解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院前急救病历、死亡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接警记录、中国医科大学盛京医院病历等

2.证人闻某乙、闻某丙、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闻某某的供述;

4.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秋实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开示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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