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7时45分,被告人闻某某驾驶辽AP****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京哈高速公路(万家至毛家店路段)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公里加**米处时,因冰雪路面行车、未确保安全驾驶,与高速公路中央护栏接触碰撞,致乘车人闻某甲、闻某乙被甩出车外,闻某甲当场死亡、闻某乙受伤。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高速公路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闻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闻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犯罪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和解书、谅解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院前急救病历、死亡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接警记录、中国医科大学盛京医院病历等;
2.证人闻某乙、闻某丙、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闻某某的供述;
4.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郭秋实
附:
1.被告人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开示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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