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94********,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原任房县**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乡**村**组**号,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0时40分,被告人某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鄂C****9号轻型普通货车由房县沙河乡沙河店村往房县城方向行驶,行至榔沙线18km+20m房县沙河乡沙河街124号路段时,将路边行人秦某某、丁某某撞倒,造成丁某某受伤、秦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某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某、秦某某无事故责任。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秦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某某甲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61.0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某某甲已赔偿受害人丁某某医药等费用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谅解;赔偿死者秦某某亲属人民币17.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安葬协议、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某某乙等人证言;3.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晓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房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27198****、18972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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