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闻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现住汉川市**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闻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T****的黑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汉海国际出发前往仙女大道,沿白云路行驶,途径仙女大道与白云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闻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0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酒精测试吹气照片、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相关材料、送达回证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4.被告人闻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97*******。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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