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闹某某伙同赵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岷县闾井镇狼渡草原将张某某家牧养的52头牦牛偷走,2017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闹某某伙同赵某甲、王某某(已判)、万某某(另案处理)将盗窃的牦牛在武山县沿安乡草滩村装车运至夏河县出售。经岷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牦牛价值人民币309400元。案发后,被告人闹某某等人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损失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赵某乙、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闹某某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淑贤
附:1.被告人闹卡扎西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附页材料共7页),证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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