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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黄某某、蒋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闵某某(绰号“闵峰”),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九江**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九江市开发区**村**组,现住九江市开发区**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2年11月2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4月12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6年8月2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82********,汉族,中专文化,九江**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九江市开发区**号,现住九江市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11月4日被庐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宝宝”),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82********,汉族,中专文化,九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路**巷**号,现住九江市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6年9月30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毛毅平(绰号“酒鬼”),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巷**号**栋**单元**室,现住九江市开发区**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7年7月7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6月1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22日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宏亮,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彭泽县**镇**村**组。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17年10月26日被彭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8年1月21日被彭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3000元罚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九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殷某甲(绰号“黄毛”),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路**号,现住九江市开发区正大安**小区**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2年8月23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12月2日被彭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4月1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田辉,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92********,汉族,初中文化,九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路**号**单元**室,现住九江市浔阳区**号**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2月1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4月2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伟,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三里街**号**栋**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93********,汉族,中专文化,九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路**号**室,现住九江市濂溪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4月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庐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因吸毒,于2014年3月31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2月15日被九江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4月2日、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黄某某、蒋某某、毛毅平、朱宏亮、殷某甲、王田辉、郑伟、陈某某、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闵某某、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闵某某、蒋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闵某某、黄某某、屈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毛毅平、殷某甲、朱宏亮、蒋某某、郑伟、王田辉、陈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团伙。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9年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闵某某、黄某某、屈某某、毛毅平、殷某甲、朱宏亮、蒋某某、郑伟、王田辉、陈某某、康某某等人在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大道后宫国际娱乐会所555包厢和202包厢唱歌喝酒。被害人李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后宫国际娱乐会所999包厢唱歌喝酒。

期间,被告人闵某某等人在999包厢敬酒,但被害人李某某拒绝了闵某某的敬酒。闵某某认为李某某不给面子,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郑伟见状,随即跑往555包厢和202包厢纠集同伙前来助阵。后被告人毛毅平、郑伟、康某某、王田辉、殷某乙(另案处理)先后冲入999包厢,王田辉首先用玻璃杯砸向对方,随即双方或者用啤酒瓶、烟灰缸等物品砸对方,或者互相拳打脚踢。后在毛毅平、郑伟的纠集下,被告人殷某甲、殷某乙、毛毅平、陈某某、蒋某某、朱宏亮、郑伟、黄某某先后进入999包厢。其中,被告人朱宏亮、陈某某用啤酒瓶砸对方,被告人殷某甲对对方拳打脚踢,被告人黄某某、蒋某某手持啤酒瓶冲入999包厢助阵。因无法将双方拉开,后宫国际保安报警。各被告人闻讯后逃离现场。斗殴造成999包厢部分物品损毁。经鉴定,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820元。

二、窝藏犯罪事实

后宫国际寻衅滋事案发生后,被告人蒋某某按照被告人闵某某的安排,从文某某处借款10000元,给在押的黄某某、康某某、王田辉、陈某某、朱宏亮每人上账500元,给当时在逃的毛毅平、郑伟、殷某甲、殷某乙提供跑路费每人500元,并告知毛毅平、郑伟、殷某甲、殷某乙躲避公安机关抓捕。

三、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初的某日,因承接绿豆湾拆迁项目工程,被告人闵某某提议、组织被告人黄某某、屈某某、朱宏亮、毛毅平、蒋某某、陈某某、郑伟等人在湖北省黄梅县分路镇朱家墩朱家大院一类似KTV包厢的车库内吸食K粉。毒品是闵某某、黄某某、屈某某提供的,吸毒场所是黄某某联系的。

2018年12月10日,为了庆祝被告人黄某某生日,被告人闵某某、黄某某组织被告人王田辉、朱宏亮、毛毅平、蒋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湖北省黄梅县分路镇朱家墩朱家大院一类似KTV包厢的车库内吸食K粉。毒品是黄某某提供的,吸毒场所是黄某某联系的。

四、殴打他人违法事实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闵某某带领被告人毛毅平、朱宏亮、殷某甲等人在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大道后宫国际娱乐会所KTV唱歌。因王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闵某某、毛毅平、朱宏亮、王某某共同殴打孙某某。后经调解,闵某某赔偿孙某某6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朱宏亮、康某某、黄某某、王田辉在后宫国际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蒋某某在九江市浔阳区绿豆湾拆迁项目部被民警抓获。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殷某甲在九江市开发区正大安置小区被民警抓获。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毛毅平向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投案自首。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闵某某在九江市开发区**栋**单元**室被民警抓获。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郑伟在九江市浔阳区三里街凯瑞网吧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借条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余某某、费某某、文某某、朱某某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程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闵某某、黄某某、毛毅平、殷某甲、朱宏亮、蒋某某、郑伟、王田辉、陈某某、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频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黄某某、蒋某某、毛毅平、殷某甲、朱宏亮、郑伟、王田辉、陈某某、康某某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某、黄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某、蒋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某、黄某某、蒋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闵某某、黄某某、毛毅平、殷某甲、朱宏亮、蒋某某、郑伟、王田辉、陈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被告人闵某某、毛毅平、朱宏亮、郑伟、王田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毅平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闵某某、蒋某某、郑伟、陈某某、殷某甲、王田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爱华

检察员: 王 文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闵某某、黄某某、毛毅平、殷某甲、朱宏亮、蒋某某、郑伟、王田辉、陈某某、康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两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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