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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甲、闵某乙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闵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闵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甲、闵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0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闵某甲、闵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另案处理)、董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钟某某(另案处理)、殷某某、董某某等人在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超市旁边一家火锅店吃饭喝酒,在吃完饭后殷某某、蔡某某等人到**超市旁边的**宾馆开房住店时与被告人闵某甲引发争吵,双方互有辱骂,被告人闵某乙(系被告人闵某甲之子)在超市收银台拿出一根方管、被告人闵某甲拿着一根木棍击打蔡某某、钟某某、董某某、赵某某、殷某某等人,双方在**超市门口发生打斗导致多人受伤。经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钟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董某某、赵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提取、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甲、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甲、闵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甲、闵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闵某甲、闵某乙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军民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闵某甲、闵某乙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内附:案发时视频监控光盘二张;本案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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