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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闵某甲,男,196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于2019年9月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3日被延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闵某甲受尹某某(另行处理)委托检验安某某(另行处理)出售给尹某某的**27个,并将**邮寄至尹某某处。尹某某支付安某某购买**款人民币13万元。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书【动植鉴字(2019)第56-1号】鉴定,2019-56-1号检材中的A1-A68号和A70-A88号检材均为偶蹄目(ARTIODACTYLA)麝科(Moschidae)麝(Moschus spp.)的麝香腺囊。

吉林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延市价证刑认〔2019〕0211号)认定,涉案物品总价值共计648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电子档案、抓破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邮政快递包裹点、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收条、发还清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转账清单、安全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尿液样本采集登记表、违法犯罪情况查询、情况说明;

2.证人李某甲、闵某乙、李某乙、毛某某、胡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将麝香邮寄给尹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闵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淼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闵某甲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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