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村**组,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8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5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8日、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闵某某以认识政府高官,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帮助被害人低价买房、买车、介绍工作等为由,诈骗被害人的财物,然后以办证等借口继续骗取财物,待被害人产生怀疑后,便以各种理由对被害人避而不见。被告人闵某某共诈骗4次,诈骗金额349605元。
1、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闵某某向被害人向某乙谎称其认识省政府高官,可以帮向某乙在长沙市低价购买一套指标房,向某乙信以为真后,经微信转账、银行转账共134780元给被告人闵某某。
2、2019年3月份,被告人闵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其可以通过内部关系低价购车,张某某遂通过银行转账40000元给被告人闵某某。
3、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闵某某向被害人岳某某谎称其认识省政府高官,以帮助岳某某介绍工作、购买低价指标房、房屋装修、转户口等借口,陆续骗取岳某某158200元。
4、2019年4月,衡东县**镇“**”宾馆重新装修,宾馆老板彭某某准备将店内的旧电视进行处理,被告人闵某某谎称只需补差价便可以旧换新,彭某某信以为真后,让被告人闵某某将**宾馆的28台旧电视机、7台旧电脑拖走,并微信转账16625元给被告人闵某某。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闵某某在长沙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闵某某将其所有的江淮牌小车作价70000元赔偿给张某某,并赔偿现金5658.22元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银行流水记录、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向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乙、张某某、岳某某、彭某某、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靖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